《自行步进式移动栈桥》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此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 涉案专利名称: 自行步进式移动栈桥
  • 涉案专利号: 201120010406.X

一、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专利无效

专利名称:自行步进式移动栈桥

专利号:201120010406.X



二、案情简介

       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上述涉案专利,于2018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文简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文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并在2018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9年12月09日,公开号为CN10159802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蒋维特律师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参加了涉案专利的无效口审,对涉案专利的专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并向合议组提交了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理由。


三、审理结果

维持涉案专利部分有效。


四、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此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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