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四驱分动箱》发明专利无效案件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与该区别特征类似的技术手段并用其解决类似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即可得到该区别特征并利用该区别特征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 涉案专利名称: 一种四驱分动箱
  • 涉案专利号: 201310696791.1

一、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专利无效

专利名称:一种四驱分动箱

专利号:201310696791.1


二、案情简介

       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上述涉案专利,于2018年04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5月2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11511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8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3823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于2018年05月03日提交了如下补充证据: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2535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4: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5月0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07546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4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86771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6: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7月2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60668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56095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20938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9: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25179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10: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4月06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00351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11: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10月2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3630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12: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5月08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08993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13: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3月2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99135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14: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5月0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07547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蒋维特律师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参加了涉案专利的无效口审,并向合议组提交了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代理意见,向合议组陈述涉案专利应当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理由。


三、审理结果

      维持涉案专利部分有效。


四、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与该区别特征类似的技术手段并用其解决类似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即可得到该区别特征并利用该区别特征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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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兆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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