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铁系ZL00113368.3"笔画直接输入的汉字输入法及其键盘"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与另一原告湖南省毕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排他性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2004年,被告深圳市瀚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中文规范输入法"进行形式上的改动,改名为"规范输入法"对外进行销售。被告湖南乡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也参与了"规范输入法"软件的销售。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规范输入法"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ZL00113368.3"笔画直接输入的汉字输入法及其键盘"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四)系等同替换,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构成专利侵权。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瀚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湖南乡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